一、被告刘富成、邵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镇平县城西三里河路路西的砖混结构门面房壹拾叁间及其以上三层共计四层的房屋交付给二原告(面北门面房中间两间、二楼自西向东第二套两室一厅,三楼、四楼6套三室一厅单元房、四楼南2套两室一厅除外)。 二、驳回被告刘富成反诉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反诉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合计1500元,原告刘毅、刘喜梁负担500元,被告刘富成、邵玉荣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珂 审 判 员 宁秀晓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