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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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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天才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财产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4240元;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付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财产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4240元;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127495.75元。

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施救费12000元,支付原告鉴定费52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重新鉴定费5000元,合计89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张 都

人民陪审员  马云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