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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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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梅龙、何凤姣与被告彭保军、襄樊市襄阳区隆发货运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本院认为:车辆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本院认为:车辆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李晓鹤驾驶豫RAC602号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与彭保军驾驶的鄂F19580号(鄂F1B50号挂)号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李晓鹤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晓鹤负事故的主部责任,被告彭保军负次要责任。鄂F19580号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二原告因李晓鹤死亡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被告彭保军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被告彭保军的车辆挂靠在被告隆发公司,被告隆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四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24391.45元/年×20年=487829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李梅龙生于1964年8月12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原告李梅龙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何凤姣为6438.12元/年×20年÷2人=64381.20元。3、丧葬费:38804元/年÷12月×6月=19402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二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30000元。5、食宿费:本院酌定4000元。以上合计605612.20元。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超出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按照李晓鹤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对二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605612.20元-110000元)×30%=148683.66元。鄂F1B50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200000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故该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彭保军辩称,自己为正常行驶,事故无责,死者李晓鹤为犯罪行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该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交警部门作出复核受理,但未在期限内作出复核结论,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为韩延东,商业险赔偿不能一并审理,商业险未购买不计免赔,免赔率为5%,但被告彭保军系该车实际车主,且事故认定书认定其为该车驾驶员,鄂F1B50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不计免赔,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梅龙、何凤姣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梅龙、何凤姣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48683.66元。

二、驳回原告李梅龙、何凤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原告负担810元,被告彭保军、襄樊市襄阳区隆发货运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小燕

审 判 员  高 磊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志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