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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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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秀凡与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原告柏秀凡提供的户口本记载其系居民家庭户口;提供的证明、租赁协议、收到条记载其:2013年9月至今,在漯河市郾城区孙庄乡谢庄跟随儿子张卫杰居住生活。被告方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明其辩称或者反驳证据

原告柏秀凡提供的户口本记载其系居民家庭户口;提供的证明、租赁协议、收到条记载其:2013年9月至今,在漯河市郾城区孙庄乡谢庄跟随儿子张卫杰居住生活。被告方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明其辩称或者反驳证据。

原告柏秀凡当庭将将原诉讼请求20000元变更为71600元,并按照有关规定补交了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

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自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据复印件、医疗费用票据及清单、住院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郭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租赁协议、收到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提供证据、质证、认证情况,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王辉驾驶豫LUW399号客车将原告柏秀凡撞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柏秀凡在城镇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别。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柏秀凡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而作出的,内容客观、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可见,人身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系不法行为,应受民事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辉作为肇事车辆所有权人及驾驶员,对于造成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豫LUW399客车在被告中联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予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故原告柏秀凡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次交通事故可获得的合理赔偿为:1、医疗费为9134.9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70元(30元/天×19天);3、营养费为190元(10元/天×19天);4、误工费为8286.41元【根据原告柏秀凡伤残等级程度及实际住院天数,本院酌定误工时间为124天较为适宜,为8286.41元(24391.45元/年÷365天×248天÷2)】;5、护理费为1269.69元(24391.45元/年÷365天×19天);6、残疾赔偿金为46343.76元(24391.45元/年×(20-1)年×10%)】;7、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实际生活收入状况、当地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5000元;8、交通费,根据本案原告柏秀凡实际住院天数及当地公交车票价位情况,本院酌定300元;9、鉴定费700元,上述医疗费限额项下第1、2、3项小计9894.98元,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第4、5、6、8小计56199.86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71094.84元(9894.98元+56199.86元+5000元),因医疗费用被告王辉已垫付8984.98元,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应将该费用支付给被告王辉,鉴定费700元,被告王辉承担500元,原告柏秀凡承担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柏秀凡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辉、太平洋财险公司辩称,原告柏秀凡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不符合本案实际,对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