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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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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杰与被上诉人常风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 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常风恋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为:3份证人证言在一审中已出具过,不属于新证据。2张照片没有日期,谁拍的不清楚,一审中也未出具。住院清单是复印件,按法律规定不予质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常风恋到魏杰家里找事去了,

常风恋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为:3份证人证言在一审中已出具过,不属于新证据。2张照片没有日期,谁拍的不清楚,一审中也未出具。住院清单是复印件,按法律规定不予质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常风恋到魏杰家里找事去了,没有任何证明效力。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结果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因琐事本应当冷静处理,而不是相互争吵、打斗。虽然常风恋作为被侵权人,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到魏杰家中争吵并发生打斗有过错,但是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出具的(漯)公沙(物)鉴(法医)字(2015)107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调解记录》证实魏杰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殴打常风恋致其轻微伤,魏杰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二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魏东河受伤相片拍照时间不详、刘秋玲住院清单是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不能确定真伪,且该两份证据均不能否认魏杰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本院均不予采信。对于魏杰二审中,要求常风恋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上诉请求,因魏杰在原审中未提起反诉,且二审时,对此请求调解不成,本院不作为二审审理范围,魏杰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按照查明的事实,判决魏杰承担6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魏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