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宏丰化工公司原审中向郾城区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分别不服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漯郾劳仲裁字46号仲裁裁决书和(2013)漯郾劳仲定字1号仲裁决定书,上述两份裁决书和决定书裁决内容不同,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宏丰化工公司对两个裁决的诉讼,并作出不同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审判决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宏丰化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