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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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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位民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关于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宏丰化工公司原审中向郾城区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分别不服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漯郾劳仲裁字46号仲裁裁决书和(2013)漯郾劳

2、关于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宏丰化工公司原审中向郾城区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分别不服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漯郾劳仲裁字46号仲裁裁决书和(2013)漯郾劳仲定字1号仲裁决定书,上述两份裁决书和决定书裁决内容不同,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宏丰化工公司对两个裁决的诉讼,并作出不同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审判决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宏丰化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宏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