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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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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轶泽与田俊夺、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昊运业有限公司、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赵轶泽各项损失15779.25元。

二、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赵轶泽各项损失7967.2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赵轶泽各项损失7967.26元。

四、驳回原告赵轶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赵轶泽承担110元;被告王平心承担300元;被告邯郸运输集团华昊运业有限公司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红涛

审 判 员  李广杰

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卓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