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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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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诉屈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岳长荣各项损失共计98321.42元,被告屈永民在本案中不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岳长荣各项损失共计98321.42元,被告屈永民在本案中不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岳长荣各项损失共计98321.42元;

二、驳回原告岳长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屈永民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雪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