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琴诉被告朱洪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56号 原告:王琴,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朱洪轩,男,48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琴诉被告朱洪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56号

原告:王琴,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朱洪轩,男,48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琴诉被告朱洪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琴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琴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