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诺修诉被告姚自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38号 原告:曹诺修,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姚自冉,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曹诺修诉被告姚自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诺修于2015年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小字第38号

原告:曹诺修,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姚自冉,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曹诺修诉被告姚自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诺修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诺修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诺修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诺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诺修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方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