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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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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县科源工业塑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科源工业塑料有限公司签订了《12#窝炉原煤仓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维修合同》,约定原告将12#窝炉原煤仓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维修施工承包给被告,双方形成了承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科源工业塑料有限公司签订了《12#窝炉原煤仓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维修合同》,约定原告将12#窝炉原煤仓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维修施工承包给被告,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地龙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12#窝炉原煤仓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维修合同》附件《东莞地龙纸业地龙热电厂CFB锅炉煤仓加装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技术协议》第5条工程施工的验收标准第1项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的参数要求如下:密度1.00-1.05g/cm3、摩擦系数0.07-0.11。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科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签订的《12#窝炉原煤仓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维修合同》第六条材料的提供及规格、质量、技术标准:第1项约定,所需材料由乙方提供的,乙方必须依照甲方要求选用材料并在安装前提供给甲方确认,并接受甲方检验;第2项约定乙方提供的材料为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合格产品;第3项约定,基于乙方的专业特长,甲方选用的材料、提供的图纸、样品、技术要求或指示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提出造成工作成果存在瑕疵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科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签订的《12#窝炉原煤仓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维修合同》中并未显示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地龙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12#窝炉原煤仓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维修合同》附件《东莞地龙纸业地龙热电厂CFB锅炉煤仓加装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技术协议》第5条“工程施工的验收标准第1项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的参数要求如下:密度1.00-1.05g/cm3、摩擦系数0.07-0.11”这一信息,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将这一重要信息提供给被告。

被告在施工中,使用的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的技术标准是汤阴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工业塑料是否合格的标准,即适用Q/GJGSJ01-2007标准为密度0.945-1.1g/cm3(GB/T1033.1-2008标准)、摩擦系数为0.11-0.17(GB3960-1983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科源工业塑料有限公司签订了《12#窝炉原煤仓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维修合同》第五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中第1项约定,负责按客户、甲方提供的施工工艺和技术监理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单位指定的部位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地完成施工任务,但被告对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地龙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莞地龙纸业地龙热电厂CFB锅炉煤仓加装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技术协议》中的第5条“工程施工的验收标准第1项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的参数要求如下:密度1.00-1.05g/cm3、摩擦系数0.07-0.11”这一技术要求并不知情;另合同约定所需材料由乙方提供的,乙方必须依照甲方要求选用材料并在安装前提供给甲方确认,并接受甲方检验;且原、被告已经合作超过十年,原告应当对被告提供的材料有所了解,且合作期间并未因产品质量发生任何纠纷。综上,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堵煤情况及堵煤原因,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汤阴县科源工业塑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高分子量聚乙烯衬板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汤阴县科源工业塑料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65000元和赔偿损失57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汤阴县科源工业塑料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人民币165000元和赔偿损失人民币57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原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王金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