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告王艳军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1355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安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艳军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13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被告高俊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