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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生与郭运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被告郭运希,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生与被告郭运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生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被告郭运希,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生与被告郭运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生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海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勇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