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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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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运梅诉被告许保安、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一、被告许保安赔偿原告张运梅的医疗费9548.01元、检查费140元、误工费3166.32元、护理费1982.68元、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360元、伤残赔偿金13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3

一、被告许保安赔偿原告张运梅的医疗费9548.01元、检查费140元、误工费3166.32元、护理费1982.68元、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360元、伤残赔偿金13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36257.01元,被告许保安已支付6000元,还需再支付30257.0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告许保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国明

审 判 员  于合红

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红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