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丁国防、毛育红、丁红厂、丁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3)滑上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负责人苏海跃,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雷霞,男,1964年3月17日生。 被告丁太芳,男,1956年4月12日生。 被告毛育红,女,1963年4月12日生。 被告丁国防,男,1971年8月21日生。 被

(2013)滑上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负责人苏海跃,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雷霞,男,1964年3月17日生。

被告丁太芳,男,1956年4月12日生。

被告毛育红,女,1963年4月12日生。

被告国防,男,1971年8月21日生。

被告丁红厂,男,1974年5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国防、毛育红、丁红厂、丁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0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丁太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30045元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土地证号为2009-0403的一套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丁太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3004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