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判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交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交通费、赔偿毁坏树木、田地费用共计人民币137529.80元; 三、改判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交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郭红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鉴定费53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张勇负担50元,郭红俊负担4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50元,郭红俊负担8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付文华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