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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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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牛顺平与被上诉人宋永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顺平。 委托代理人杨志红,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永祥。 委托代理人王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顺平因与被上诉人宋永祥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顺平

委托代理人杨志红,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永祥。

委托代理人王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顺平因与被上诉人宋永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顺平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牛顺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上诉人牛顺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