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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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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志杰与被上诉人陈学群、丁荣花、鲁松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杰。 委托代理人邢文宏,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荣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松江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志杰

委托代理人邢文宏,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荣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松江

上诉人志杰与被上诉人陈学群、丁荣花、鲁松江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审原告王志杰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杰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志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王志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