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张存英的损失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双方的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可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审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判决安邦保险公司直接向张存英进行赔偿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原审判决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