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某驾驶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豫HA9556、HK739挂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二份商业三者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得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941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40元、残疾赔偿金89592.12元、护理费1471.4元、误工费2672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446.59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125829元、拆检费6000元、施救费1500元。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何红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拆检费、施救费共计268744.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816元,原告何红乔承担48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担5330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