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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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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民凤与焦作龙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1月8日,原告冯民凤与被告龙源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龙源置业将其开发的龙源国际新城第8座C单元1层C2号房出卖于原告,建筑面积3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1月8日,原告冯民凤与被告龙源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龙源置业将其开发的龙源国际新城第8座C单元1层C2号房出卖于原告,建筑面积38.81平方米,共计149000元。之后,被告龙源置业将房屋交付原告冯民凤。原告冯民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屋顶存在漏雨现象,被告龙源置业在得知后对于屋顶防水进行了两次简单修补,但依然存在相关问题,在再次进行修补时,双方发生矛盾,未再进行完整防水修理。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为原告的屋顶又进行了一次防水补修。

另查明,被告龙源置业交付原告冯民凤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就存在的房屋面积问题,2014年6月26日,被告出具证明,载明“8C号楼C2商铺,地墙中间约长2.76M墙,由于交房时封住,现由开放商负责打掉向地延伸1.39M宽,再重新封住地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业主原装修柜由业主自行拆除(工人向业主帮忙),损坏由业主自行承担。拆除空间地面由开发商抹平。拆除地墙封住的墙面抹平。完工后一周内由开放商向业主补助因装修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业主不再找任何借口向开发商找事。任何一方违约将由法院解决”。原告冯民凤的丈夫李军奇在证明上签署自己的名字。之后,由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拒绝被告拆除,导致上述内容未能履行。

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基于上述原因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房款、利息及支付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确系存在屋顶漏水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屋面防水的保修期为5年,作为出卖人的被告对于交付原告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应承担修复责任,原告对此也应予以配合。屋顶漏水虽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但并非房屋主体结构及地基基础工程,可通过修理予以解决,并非严重质量问题,且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又积极为原告进行了修补。其次关于房屋面积问题,被告由于失误导致交付的房屋部分面积被封住,交付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不符,少了约3.8平方米,但双方关于此问题于2014年6月已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不予配合导致未能予以解决。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返还房款、支付利息及赔偿装修费20000元和房屋地税596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申请的鉴定事项,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民凤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5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敏

代审 判员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