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宝宝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7日起按照本金400万元、月利率18‰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本金500万元,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谢林光对被告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谢林光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二被告负担23000万,由原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