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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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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昌根与方金勇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黄河交通学院与郑州誉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郑州交通职业学院武陟校区1号餐厅经营合同》,黄河交通学院将其1号餐厅承包郑州誉成餐饮管理有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黄河交通学院与郑州誉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郑州交通职业学院武陟校区1号餐厅经营合同》,黄河交通学院将其1号餐厅承包郑州誉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经营期限5年,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郑州誉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后将其承包经营的餐厅转交由被告方金勇实际经营。2013年9月1日,被告方金勇与原告喻昌根签订《餐厅协议书》,方金勇将餐厅一层转承包给喻昌根经营,经营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止。2013年9月18日,被告方金勇收取喻昌根风险保证金200000元、天然气预付款10000元。2013年12月7日,方金勇出具声明“誉成公司与喻昌根所签订的关于郑州交通学院一楼餐厅的合同作废方金勇2013、12、7”。被告方金勇认为其将应退还喻昌根的210000元顶之后承包人白海波应交款项,经三方协商,由案外人白海波将押金及天然气费等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喻昌根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喻昌根与被告方金勇签订的《餐厅协议书》解除后,被告方金勇应将收取的200000元风险保证金、10000元天然气预付款予以返还。被告方金勇抗辩称210000元的债务已转移给白海波,未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被告方金勇返还200000元风险保证金、10000元天然气预付费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喻昌根与被告方金勇之间的纠纷,与黄河交通学院无关,原告主张被告黄河交通学院承担本案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金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喻昌根200000元风险保证金、10000元天然气预付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方金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