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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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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二、婚生长女杜怡墨(2011年7月16日出生,现在杜某处)由丁某抚养;婚生长子杜嘉泽(2012年8月16日出生,现在杜某处)由杜某抚养,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婚生长子杜嘉泽13个月抚养费2600元,自2015年6月

二、婚生长女杜怡墨(2011年7月16日出生,现在杜某处)由丁某抚养;婚生长子杜嘉泽(2012年8月16日出生,现在杜某处)由杜某抚养,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婚生长子杜嘉泽13个月抚养费2600元,自2015年6月份,丁某和杜某分别抚养婚生长女杜怡墨、婚生长子杜嘉泽,互不承担抚养费。

三、杜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返还丁某婚前个人财产:一台1.5匹科龙牌空调、大衣柜、小衣柜各一个、两套餐椅(一张长方形餐桌和六把椅子;一张正方形餐桌和六把椅子)、一个皮箱、一台饮水机、五条被子、两套床上四件套、四条被罩、四条单子(上述物品均在杜某处)。

四、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海军

人民陪审员  王冬冬

人民陪审员  王振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士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