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生长女杜怡墨(2011年7月16日出生,现在杜某处)由丁某抚养;婚生长子杜嘉泽(2012年8月16日出生,现在杜某处)由杜某抚养,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婚生长子杜嘉泽13个月抚养费2600元,自2015年6月份,丁某和杜某分别抚养婚生长女杜怡墨、婚生长子杜嘉泽,互不承担抚养费。 三、杜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返还丁某婚前个人财产:一台1.5匹科龙牌空调、大衣柜、小衣柜各一个、两套餐椅(一张长方形餐桌和六把椅子;一张正方形餐桌和六把椅子)、一个皮箱、一台饮水机、五条被子、两套床上四件套、四条被罩、四条单子(上述物品均在杜某处)。 四、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海军 人民陪审员 王冬冬 人民陪审员 王振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士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