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唐利芝与展凤、展守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唐利芝。 委托代理人孔维勋。 被告展凤。 被告展守时。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兴顺。 原告唐利芝诉被告展凤、展守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唐利芝于2015年1月22日提起诉讼,本院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唐利芝。

委托代理人孔维勋。

被告展凤。

被告展守时。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兴顺。

原告唐利芝诉被告展凤、展守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唐利芝于2015年1月2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2月17日向展凤、展守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利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维勋,被告展凤、展守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利芝诉称,2014年9月26日17时许,唐利芝与展凤因摘枣发生纠纷,展凤打电话找来展守时,共同殴打唐利芝,致使唐利芝胸壁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1天,花费5000余元。长垣县公安局常村派出所调查勘验并作出长公(常)行罚决字(2014)0611号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展守时、展凤做出处罚,然而展守时、展凤拒绝支付唐利芝医疗费用,唐利芝起诉要求展凤、展守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658.25元。

展凤、展守时辩称,唐利芝偷上展凤、展守时责任田边河坡枣树上,偷摘大枣,让展凤发现进行阻止,唐利芝无故侵犯展凤、展守时的合法经营权。唐利芝受伤,与展凤、展守时无关,展凤、展守时从未与唐利芝推搡、殴打,展凤、展守时不承担任何责任。2015年3月4日,长垣县公安局给予唐利芝处罚三百元的处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唐利芝与展凤、展守时是否发生了互相推搡,唐利芝的伤是否怎么造成的;2、唐利芝要求展凤、展守时赔偿的数额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唐利芝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展凤、展守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双方发生相互推搡,唐利芝受伤的事实;2、唐利芝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各一份,证明唐利芝受伤及住院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展凤、展守时对唐利芝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证据2是唐利芝单方所作的决定。唐利芝提供的证据2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唐利芝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河南宏力医院医疗费票据一张2498.25元、门诊收据一张780元、费用清单一份、宇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证明两份,证明唐利芝丈夫孙永久为照顾唐利芝请假及唐利芝收入情况;2、出租车票150张750元,证明唐利芝就医产生的实际交通费用,护理费每天100元,计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每天15元,住院21天,合计630元。

经庭审质证,展凤、展守时对唐利芝提供的证据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不应由展凤、展守时赔偿。对唐利芝提供的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票据有异议,认为是唐利芝的一面之词,唐利芝不可能住院21天且每天坐出租车。经审查,唐利芝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唐利芝提供的误工及收入证明,因唐利芝仅提供单位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对交通费票据,本院根据唐利芝居住地与住院治疗地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6日17时许,唐利芝在常村镇大堤西村东头,因摘枣与展凤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致使唐利芝受伤,后展守时又与孙永久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唐利芝于当天入住河南省宏力医院,2014年10月17日出院,住院21天,唐利芝经诊断为:胸壁软组织损伤。唐利芝共花医疗费3278.25元。2014年月15日长垣县公安局对展凤出具《长公(常)行罚决字(2014)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展凤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出具《长公(常)行罚决字(2014)0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展守时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唐利芝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孙永久护理。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唐利芝诉讼来院,要求展凤、展守时赔偿损失共计10658.25元。

另查明,唐利芝系农村居民户口。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8475.34元,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孙永久、唐利芝因摘枣与展凤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致使唐利芝受伤,展凤应承担赔偿责任。唐利芝损失有:1、医疗费3278.2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15元×21天);3、营养费315元(15元×21天);4、误工费487.62元(8475.34元/年÷365天×21天);5、护理费1638.11元(28472元÷365天×12天×1人);6、唐利芝要求赔偿交通费750元,根据受害人就医治疗的时间地点,本院酌定交通费为400元。以上共计6433.98元,唐利芝要求展凤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唐利芝起诉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唐利芝要求展守时承担赔偿责任,因展守时系与孙永久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未提供证据证明唐利芝受伤系展守时所致,故唐利芝要求展守时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展凤称未对唐利芝进行推搡,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展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利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433.98元。

二、驳回唐利芝对展守时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唐利芝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展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乔培科

审判员  杨 超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