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二医院辩称,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马根才主张手术后钢板断裂是一五二医院手术操作不当的责任,马根才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原审也依据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委托了相应机关进行了鉴定,但是马根才未提供相应的检材,无法查明钢板断裂原因,马根才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在鉴定部门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根据相应的鉴定规定,送去检材的部门也应该是申请人,一五二医院履行了相关的责任,提供了全部的病历等材料,至于检材是否完善与一五二医院无关,鉴定部门是根据涉案的具体情况来认定检材的必要性。鉴定所涉及的病人康复记录问题,因康复记录为门诊病历,该病历是患者自身保管,与一五二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原审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3.一五二医院对马根才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海欧斯公司述称,1.海欧斯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产品质量责任,根据鉴定报告可以认定第三人提供的医疗器械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鉴定报告第三页第二段有明确表述。根据鉴定机构的回函,涉案接骨板的材质符合要求。2.马根才上诉请求中也未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一五二医院也未对海欧斯公司提出关于产品质量的上诉,说明海欧斯公司的产品质量是受到各方的认可的。3.海欧斯公司在原审垫付的鉴定费用,原审并未明确说明鉴定费用由谁承担,该鉴定费用应该由马根才承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根才因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在被上诉人一五二医院做的复位钛板内固定术,马根才出院后,手术中使用的金属直型接骨板(限制性胫骨加压钢板)断裂,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审应当对一五二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金属直型接骨板断裂原因进一步查实认定。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严凤香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石天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