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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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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荷荷与鲁山县让河乡江寨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本院认为,鲁山县江寨村委与张荷荷所签订的协议,并没有第三方,且协议显示的内容也为发包方及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张荷荷称该协议为协调协议而非承包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鲁山县江寨村委将其土地对外承包属

本院认为,鲁山县江寨村委与张荷荷所签订的协议,并没有第三方,且协议显示的内容也为发包方及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张荷荷称该协议为协调协议而非承包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鲁山县江寨村委将其土地对外承包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张荷荷与鲁山县江寨村委签订的“使用坡地建塔协议书”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故张荷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荷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李新保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