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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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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钱某某、河南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既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交属于缓交情形的证明,又没有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既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交属于缓交情形的证明,又没有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钱某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7650元,由上诉人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崔志刚

审判员  李新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