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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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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伟、王进强与余青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另查明,陈军伟与王进强商谈施工价款约定,施工包工不包料。砌墙和粉刷一起计算,一楼每米350元,二楼每米500元,共计工钱42000元。实际支付工钱时,陈军伟按天工给付工人工钱。陈军伟没有提供其发放42000元的具体

另查明,陈军伟与王进强商谈施工价款约定,施工包工不包料。砌墙和粉刷一起计算,一楼每米350元,二楼每米500元,共计工钱42000元。实际支付工钱时,陈军伟按天工给付工人工钱。陈军伟没有提供其发放42000元的具体明细,也无证据证明其在此次劳务中没有获得除工钱之外的利益。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军伟作为此次劳务的召集、组织者,余青法为其提供劳务,施工中余青法受伤致残,其损失陈军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王进强作为房主和受益人,应当提供符合建筑质量的原材料,但其提供的是使用过的旧楼板;因双方约定该工程系包工不包料,王进强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故虽然已告知施工人员,但其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174元,由陈军伟负担756元,王进强负担4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张新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