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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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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杏珍与刘会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杏珍,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彩,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陈杏珍与被上诉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杏珍,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彩,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陈杏珍与被上诉人刘会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后,陈杏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陈杏珍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杏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杏珍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陈杏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崔志刚

审判员  李新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