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鲁山县某村三组与孙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上诉人鲁山县某村三组上诉称,1.原判已经认定孙某某构成侵权,却不支持鲁山县某村三组要求孙某某赔偿损失30万元的主张,严重违反事实。鲁山县某村三组提供了村镇两级书证证明涉诉土地是原交农业税的大田地,在70年

上诉人鲁山县某村三组上诉称,1.原判已经认定孙某某构成侵权,却不支持鲁山县某村三组要求孙某某赔偿损失30万元的主张,严重违反事实。鲁山县某村三组提供了村镇两级书证证明涉诉土地是原交农业税的大田地,在70年代改为果园后,仍由村民承担交粮纳税义务,但孙某某侵占该土地后却不交农业税和公粮,而是由村民替他交,孙某某在该地种粮种菜自得,还在该地上种树伐树卖钱自得,鲁山县某村三组群众未分得分文收益和颗粒粮食;众所周知,孙某某侵占果园果树经济林,侵占了鲁山县某村三组应得的经济收入,这是鲁山县某村三组十分明显的经济损失,原判不支持鲁山县某村三组损失的理由违反客观规律,原判还认定孙某某对土地投入改良缺乏事实依据;鲁山县某村三组提交了本村和邻村十多人转包土地自2001年至今每年每亩承包金1000元或1000斤麦的转包合同,按此计算就是鲁山县某村三组的损失,鲁山县某村三组诉请30万元是有根据的;另外,鲁山县某村三组已经书面申请对当地转包转租的土地租金进行价格评估,但原审未予以评估。2.即使孙某某的合同有效,那么他承包的是25亩,镇政府测量该地38.5亩,孙某某应该赔偿其合同之外侵占种植的13.5亩土地的损失。3.原审认定孙某某交31900元承包金违反事实。原审查明孙某某交给村干部李某伟18000元,但李某伟不是鲁山县某村三组的人,李某伟写的前三张收据(每张3000元)写的是收的村提留,后三张(每张3000元)写的是收农业税,经当庭质问李某伟,其讲农业税交给乡政府,但连白条也没打,村提留款也无村帐证实(李讲丢失),这显然是谎言,没有证据;孙某某提交的孙某艺收的4900元农业税收据,没有合法的收农业税的机关的收据证实,鲁山县某村三组提交的却有张良镇政府财政所盖章的农业税收据,所以孙某某提交的孙某艺出具的收据内容虚假;孙某某提交的孙某艺、邓某运收其承包金的收据也是虚假,因为二人虽是鲁山县某村三组村民,但并不是该组村民推选出的组长或代表人,且二人均未出庭,无法确定是否二人所写,同时鲁山县某村三组几十名村民出庭证实十几年来未得到孙某某分文交款。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请。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称,1.鲁山县某村三组不是适格原告,原判认定错误。鲁山县某村三组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该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其诉讼权利应该是该组全体村民,而不是第三村民组,因此第三村民组的行为是无效行为。2.原判法律使用不当。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是经村民会议决定的,但没有包含小组事项的解决方案,原审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决定,错误的推断为村小组的事项也由村民会议或村小组会议决定,该认定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孙某某自1998年底签订合同至今,已经履行了合同16年之久,在这期间鲁山县某村三组组长数次更换,但一直没有提出过异议,该村民组及全体村民已经接受了林地承包的关系,事实上是对承包合同的认可。3.鲁山县某村三组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民法通则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合同签订履行已近17年,鲁山县某村三组在超过法定时效后14年才提起诉讼,应当驳回起诉。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驳回鲁山县某村三组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中鲁山县某村三组以孙某某侵占集体土地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原审法院在孙某某提供承包合同后,在没有向鲁山县某村三组作出相关释明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确认孙某某承包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超出了当事人的诉求,属于所判非所诉,程序违法。原审对孙某某所承包的土地的原貌、性质,孙某某的土地承包金的交纳情况等事实未予查明,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梁桂喜

审 判 员  王光辉

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