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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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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杰与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一、变更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劳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国杰最低工资差额13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920元及无法享受失业保险

一、变更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劳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为“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国杰最低工资差额13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920元及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1636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市新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亚超

审 判 员  尚少辉

审 判 员  石天旭

审 判 员  韦艳歌

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