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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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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我爱我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建设(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辩称违法转包合同无效,理由正当,予以采信。但对合同无效后不应支持利息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辩称我爱我家装饰公司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我爱我家装饰

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辩称违法转包合同无效,理由正当,予以采信。但对合同无效后不应支持利息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辩称我爱我家装饰公司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提供的证人郭风霞、王明峰的当庭证词能够证实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曾多次向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主张权利,故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该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省我爱我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90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63元,由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有着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经反复查证档案材料,除发现与我爱我家建筑装饰公司存在的430000元和387000元合同外,再无其他合同关系。原审判决仅以我爱我家建筑装饰公司提供的预算书及开(竣)工报告该有上诉人部门章为由,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涉案施工分包合同关系,证据不足。设立实际施工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避免诉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并确定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根本目的是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发包人应当成为最直接的付款责任承担者。发包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于情于法有据。如果像原审判决由上诉人直接付款,其结果是上诉人承担责任后,还要再起诉发包人,本来一次诉讼解决的纠纷由于原审判决的不当,引起新的纠纷造成诉累。本案的类型案件可以确定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不承担责任。

我爱我家装饰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我爱我家装饰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工程于2009年12月18日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该工程除去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外,还有签证变更部分,建设单位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及总承包单位上诉人平煤建工集团公司的工程部均在三方制作的工程决算书及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上加章签字并扣减相应数额,剩余的1390000元工程款应视为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及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认可增加的工程量。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我爱我家装饰公司不存在本案争议的工程分包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审中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及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均认可该工程由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实际施工,并且在庭下三方多次组织调解,现在称工程非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施工无实际意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称,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于承包人平煤建工集团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上诉人我爱我家装饰公司不能要求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对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法院应当驳回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对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的起诉。承包人平煤建工集团公司非法转包本案工程给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对应的工程利润部分不应受到保护。对本案争议的增加工程,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提供的二份工程预算书不能直接作为结算的依据,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工作人员注明的也是“初审”。工程增加和签证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数额至今无法确定,原审判决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平煤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自2009年12月18日计付利息没有依据,依法也不应得到支持。另外,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对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的起诉,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我爱我家装饰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煤建工集团公司、被上诉人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和原审被告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对本案涉案工程系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从发包人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处承包后转包给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我爱我家装饰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按照合同及变更后的施工说明完成施工出具竣工报告,经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和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验收合格并由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使用至今的事实,以及所签订合同对应的款项已支付完毕,各方均没有异议。本案是针对增加的工程所产生的纠纷。对增加的工程,我爱我家装饰公司提供的《物资供应公司总库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说明》、《安装工程预算书》和《建筑工程预算书》,加盖有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土建处装饰工程部和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的公章,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工程科工作人员王中原也分别签署“初审104万元”和“初审35万元”的意见,印证了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和发包人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欠付我爱我家装饰公司增加工程工程款和各方在诉讼前对增加工程工程款数额为1390000元没有异议的事实。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对欠付的该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并赔偿自2009年12月18日工程竣工之日至清偿完毕之日工程款的利息损失。综上,平煤建工集团公司上诉所称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平煤建工集团公司对增加工程工程款清偿不能的直接原因是工程发包方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未将该款及时支付,所以平煤物资供应分公司对本案纠纷的引发具有直接责任,原审判决其承担责任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0元由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桂喜

审 判 员  王光辉

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