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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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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67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

河南省平舆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670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某甲,女,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某某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前经媒人陈小段之手给付被告彩礼款36000元、买衣服款5000元、首饰款34000元、见面礼1700元,婚后被告在原告家生活半年就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一、离婚;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6000元。

被告张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3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经常生气,感情一般。2014年9月1日,两人生气后,被告张某甲离家出走,原告外出寻找,至今未果,双方至今未联系。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原告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且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双方失去联系,互不尽义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彩礼款,由于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陶红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营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