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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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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三国与李海顺、贺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被申诉人贺玉华答辩称,其起诉时是根据合同上写的赵山国,签合同时有五个人在场,执行时去调取人口信息时才知道没有赵山国,有赵三国,身份信息和照片就是和其签合同的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

被申诉人贺玉华答辩称,其起诉时是根据合同上写的赵山国,签合同时有五个人在场,执行时去调取人口信息时才知道没有赵山国,有赵三国,身份信息和照片就是和其签合同的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及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一审期间,赵三国未到贾国华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系李海顺一人所签,赵三国未委托贾国华律师参与诉讼。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称诉讼文书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向赵三国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的回执联均显示为拒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赵三国拒绝签收一、二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且无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本案诉讼文书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卷宗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贾国华律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委托人是赵山国和李海顺,贾国华作为赵山国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从再审查明的事实看,一审期间赵三国未委托贾国华律师参与诉讼,授权委托书系李海顺一人所签,贾国华无权对赵三国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原一审中贾国华作为赵三国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违反法定程序。赵三国身份证信息显示的姓名与2011年9月3日合同书所签姓名不符,赵三国是否签订2011年9月3日合同书亦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驻民三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