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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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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艳丽诉被告刘永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39号 原告郑某某,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39号

原告郑某某,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