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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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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42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5日向刘某某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刘某某收到通知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42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5日向刘某某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刘某某收到通知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百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