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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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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礼与北京数字博识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庭审中,杜学礼称,其于2009年8月份向中专成教部支付了6万元左右,然后通过中专成教部以清华少年项目的名义招生,同时使用博识公司的教材、教具、教学软件等教学产品,并于2014年8月底停止使用清华少年项目的名字,

庭审中,杜学礼称,其于2009年8月份向中专成教部支付了6万元左右,然后通过中专成教部以清华少年项目的名义招生,同时使用博识公司的教材、教具、教学软件等教学产品,并于2014年8月底停止使用清华少年项目的名字,但博识公司的教学、教具等还在继续使用。

庭审中,博识公司主张其委托的律师到三门峡开庭的费用,其中2015年4月14日到三门峡开庭支付来回火车费836元,住宿费511元。2015年5月4日到三门峡开庭支付来回火车费842元,住宿费505元。

原审审理期间,杜学礼提起反诉,要求博识公司收回教材教具(教材311本价值25440.1元,教具86套)。

原审认为:博识公司对清华少年项目享有使用权,其可以授权第三方合法使用。三门峡中专成教部经博识公司同意后,将该项目转由杜学礼使用,其在三门峡中专成教部获得博识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具有合法使用权。杜学礼在三门峡中专成教部与博识公司的合同期满后继续以清华少年项目的名字对外招生,继续使用博识公司的教材、教具、教学软件等教学产品,其行为属于侵权。因杜学礼已于2014年8月份停止使用以清华少年项目名义招生、教学、宣传,故博识公司主张杜学礼停止以清华少年项目名义招生、教学、宣传的请求不予支持。博识公司主张杜学礼停止使用清华少年项目的教材、教具、教学软件等教学产品,杜学礼在没有得到博识公司授权时,使用该公司的产品,属于侵权,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博识公司主张杜学礼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根据博识公司向三门峡中专成教部授权收取的管理费每年30000元,杜学礼从2010年1月30日使用至2014年8月份,扣除2009年3月28日至2009年4月6日博识公司未获得授权的10天时间,共计54个月20天,合计136666.67元。该项费用予以支持。博识公司主张损失中每年的宣传费3000元,因其没有提供杜学礼侵权期间,其宣传的费用开支,故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博识公司主张杜学礼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差旅费,因杜学礼的侵权行为致使博识公司委托人多次到三门峡调查维权,因此支出的费用应当由杜学礼负担,合计6015.5元。律师费,该项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博识公司主张杜学礼在三门峡市有影响的报纸等媒体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杜学礼的行为仅限于一定年龄段的人群,不具有社会广泛性,且杜学礼已经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杜学礼提起反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视为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杜学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北京数字博识科技有限公司的教材、教具、教学软件等教学产品;二、杜学礼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北京数字博识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136666.67元及差旅费601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北京数字博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本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博识公司负担1300元,杜学礼负担3000元。

宣判后,杜学礼不服,上诉称:1、我是基于先前的合法受让经营行为的严重亏损,对先前购买的教学教具的合理利用,不构成侵权;2、我的行为并没有给博识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博识公司称对清华少年项目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对教具具有知识产权缺乏相应证据,该教具在网上可以随意买到;3、一审参照原三门峡中专成教部合同的管理费作为判决依据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我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博识公司答辩称:1.杜学礼购买教材教具以及经营亏损是其自身经营行为和结果,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在授权终止后销毁剩余的教材教具,而不是以亏损为由进行所谓“合理使用”的侵权行为,其没有提交亏损的证据,也没有提交教材教具全部从我公司购得的证据;2、我公司在一审时提交证据证明清华少年项目是我公司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合作开发,我公司对本项目享有所有权,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推广商;3、我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就是侵权期间的加盟费,包括管理费、宣传基金、保证金,一审按照与原三门峡中专成教部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标准判决赔偿损失正当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博识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清华大学继续教育研究院与博识公司的协议书、授权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博识公司对清华少年科学家项目享有使用权,具有授权第三方合法使用该项目的权利。三门峡中专成教部在获得授权后,经博识公司同意将该项目转由杜学礼使用,杜学礼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杜学礼在博识公司的授权到期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地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销毁教材教具、教学软件以及停止以该项目的名义招生,而是如其答辩状中所称的基于先前合法受让经营时的亏损,为了挽回损失,才不得已继续招生,对先前购买遗留的教具、图书进行利用,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于2014年8月底停止使用清华少年项目的名字,但博识公司的教学、教具等还在继续使用。杜学礼的答辩意见和庭审中的陈述已构成法律规定的自认,也与博识公司一审提交的杜学礼继续使用该项目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一审认定杜学礼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无不当;

杜学礼在授权到期后如果仍以该项目名义招生,应先取得博识公司授权并交纳相关费用。对博识公司而言,杜学礼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就是相关加盟费用,一审以博识公司与三门峡中专成教部约定的管理费数额为依据计算损失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杜学礼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上诉人杜学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