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建伟与徐慧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徐慧兰花费的车膜费1200元未提供正式发票,且其不能证明是本次事故的损失,故徐慧兰要求的车膜费12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慧兰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1700元。杨建伟按40%责任比例赔偿徐慧兰680元。参照《河南

徐慧兰花费的车膜费1200元未提供正式发票,且其不能证明是本次事故的损失,故徐慧兰要求的车膜费12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慧兰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1700元。杨建伟按40%责任比例赔偿徐慧兰680元。参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杨建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76884.1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徐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杨建伟各项损失共计12222.4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杨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徐慧兰车辆损失68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杨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徐慧兰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2元,保全费620元,两项合计41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建伟承担1650元,被告(反诉原告)徐慧兰负担2472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蓉

代理审判员  纪静静

人民陪审员  刘 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晓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