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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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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丽丽与吴付旺、安阳市岩锋物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牛丽丽(反诉被告)负担1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岩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37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牛丽丽负担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岩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6元。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牛丽丽(反诉被告)负担1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岩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37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牛丽丽负担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岩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蓉

代理审判员  纪静静

人民陪审员  刘 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晓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