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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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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建民与被上诉人李飞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宣判后,张建民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李飞飞系农民,应当按照农民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伤残鉴定书存在重大错误,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违法没有批准。被上诉人李飞飞系农

宣判后,张建民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李飞飞系农民,应当按照农民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伤残鉴定书存在重大错误,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违法没有批准。被上诉人李飞飞系农民,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仅承担被上诉人各项损失25764.22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李飞飞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被上诉人李飞飞为自己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所有的房屋办理了燃气初装费,支付金额2400元。2015年7月16日,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被上诉人李飞飞所有的房屋2014年至2015年的燃气费为952元。2015年7月6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东环路街道办事处临河里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被上诉人李飞飞现居住于该社区建安里22栋2单元102室。其它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民原审期间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以其重新鉴定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驳回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李飞飞已经提供了房产证、居住证、燃气初装费票据、燃气费证明、居住证明,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居住于城镇的事实,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农民标准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上诉人张建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