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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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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印与王会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2014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支和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的通知》,本院确认原告刘秋印的损失有:1.医疗费:共计9438.86元;2.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2014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支和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的通知》,本院确认原告刘秋印的损失有:1.医疗费:共计9438.86元;2.护理费:1716.12元(住院共计22天,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护理费按2014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职工平均工资:28472元/年计算,28472元/年÷365天∕年×22天=1716.1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住院22天,每天按30元);4.营养费:220元(住院22天,每天按10元);5.误工费:10422.20元(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404天,误工费按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计算,9416.10元∕年÷365天∕年×404天=10422.20元);6.残疾赔偿金:75328.80元(原告刘秋印构成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计算,9416.10元∕年×20年×40%=75328.8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结合本案原告伤残的具体情况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以20000元为宜);8.交通费:800元(结合本案实际,交通费酌定为800元);9.鉴定费:7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19285.98元。

综上所述,被告韩永合应赔偿原告刘秋印各项损失共计59642.99元,减去被告韩永合已给付原告刘秋印的款5000元,现被告韩永合应给付原告赔偿款共计54642.99元。被告王会成应赔偿原告刘秋印各项损失共计23857.20元。原告刘秋印过高的诉讼请求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决如下:

一、被告韩永合给付原告刘秋印赔偿款54642.99元;

二、被告王会成给付原告刘秋印赔偿款23857.20元;

三、驳回原告刘秋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项至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5元,由原告刘秋印负担2070元,被告韩永合负担1187元,被告王会成负担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国良

审判员  张亚楠

审判员  赵忠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