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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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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书环与赵晓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543号 原告郭书环,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晓军,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书环诉被告赵晓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书环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书环撤

(2015)叶民初字第1543号

原告郭书环,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晓军,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书环诉被告赵晓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书环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书环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书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书环负担。

审判员  张亚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