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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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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荷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汽车运输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另查明鲁R07755号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B596挂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是被告荷泽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卖给被告陈加亭,鲁R07755号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以荷泽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名义在人民财

另查明鲁R07755号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B596挂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是被告荷泽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卖给被告陈加亭,鲁R07755号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以荷泽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名义在人民财险荷泽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3日零时起至2015年5月12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5月13日二十四时止。被告人民财险荷泽分公司对原告万事达物流公司及被告陈加亭车辆在叶县鑫隆汽车修理厂维修费用已赔付完毕。后原告万事达物流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在鹤壁李海桂汽车修配中心修理费用、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营运损失,因协商无果,原告万事达物流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事故发生后,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叶公交认字(2014)第3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海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艳科无责任。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鲁R07755号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B596挂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是被告荷泽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卖给被告陈加亭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荷泽交通集团第四分公司不应承担该事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加亭雇用的司机程海魁驾驶鲁R07755号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B596挂号中集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事故,故被告陈加亭应在事故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万事达物流公司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4500元,因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万事达物流公司的具体损失有:1.车辆维修费用9200元;2.车辆停运损失22488.00元;3.评估费1500元。依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陈加亭的车辆在人民财险荷泽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民财险荷泽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维修费用。但由于原告在叶县鑫隆汽车修理厂维修费用已超出2000元财产损失部分,故被告人民财险荷泽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维修费用9200元。关于原告的车辆停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万事达物流公司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该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陈加亭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陈加亭的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其应当对原告万事达物流公司的营运损失22488.00元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万事达物流公司支付的1500元评估费,亦应由被告陈加亭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荷泽市分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鹤壁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9200元;

二、被告陈加亭赔偿原告鹤壁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22488元;

三、被告陈加亭支付原告鹤壁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评估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鹤壁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3元,由原告鹤壁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2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荷泽市分公司负担176元,被告陈加亭负担4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齐勇业

审判员  白胜勇

审判员  刘耀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