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窦士重与赵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本院认为,赵全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窦士重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窦士重受伤及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全顺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窦士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

本院认为,赵全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窦士重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窦士重受伤及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全顺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窦士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赵全顺驾驶的豫D-5M219号丰田牌小型普通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窦士重受到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相关责任人分担。经审核,原告窦士重的损失有:1、医疗费16698元;2、营养费600元(10元/天×6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30元/天×60天);4、护理费4680元(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均28472元计算,护理时间为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一人,其护理费为28472元/365天×60天×1人);5、误工费7040元(1200元/30天×176天);6、交通费酌定为700元;7、残疾赔偿金73174元(24391.45元/年×15年×20%);8、鉴定费600元;9、根据肇事司机的过错程度及对原告窦士重造成的伤害,结合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以上共计115292元。原告窦士重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窦士重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6194元,以上共计106194元。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9098元(16698元+600元+1800元-10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按照事故责任划分予以承担。在此事故中原告窦士重负次要责任,结合原告窦士重和赵全顺驾驶车辆的危险度不同及原告窦士重的年龄、伤情,本院酌定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7278元(9098元×80%)。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窦士重各项损失113472元。扣除被告赵中心垫付的16698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窦士重96774元。为减少诉累,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将被告赵中心垫付的16698元,应直接支付给被告赵中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窦士重各项损失9677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赵中心垫付给原告窦士重的16698元。

以上第一至第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元,由原告窦士重负担8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