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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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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应战、马海洪与王志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又查明: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5726.1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

又查明: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5726.1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438.12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402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472元/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8804元/年。

本院认为:被告王志伟驾驶豫DIX520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受害人齐贵兰相撞,造成受害人齐贵兰受伤医治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志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齐贵兰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豫DIX52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二原告受到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太平保险平顶山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或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但在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志伟为受害人齐贵兰垫付的医疗费20152元,应当由被告太平保险平顶山分公司支付给被告王志伟。审理中,受害人齐桂兰的其他直系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诉讼,赔偿款全部归二原告所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此,本院予以准许。经审核,二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62317元;2、营养费300元(10元/天×3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30天);4、护理费4680元(28472元/年÷365天×30天×2人);5、交通费酌定为1500元;6、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等酌定为1000元;7、死亡赔偿金47081元(9416.10元/年×5年);8、丧葬费19402元(38804元/年÷2);10、精神抚慰金酌定为40000元(受害人在事故发生30日后死亡,致受害人遭受很大的痛苦以及给亲属造成极大的心里打击)。以上共计177180元。但在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志伟为受害人齐贵兰垫付的医疗费20152元,应当予以扣除,由被告太平保险平顶山分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王志伟。故被告太平保险平顶山分公司应支付二原告各项损失为(177180元-20152元)=15702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应战、马海洪各项损失共计15702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王志伟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20152元;

三、驳回原告马应战、马海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7元,由原告马应战、马海洪负担83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担3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修军旗

审 判 员  朱德星

人民陪审员  朱跃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佳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