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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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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陆军与叶彦伟、庞建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庞建林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了劳务,被告庞建林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二被告虽然解除了新和铭城9#楼建筑三项劳务工程合同,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庞建林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了劳务,被告庞建林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二被告虽然解除了新和铭城9#楼建筑三项劳务工程合同,但对工程款未进行清算,二被告之间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庞建林辩称该笔欠款已转让给被告叶彦伟,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叶彦伟辩称,原告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〇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建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陆军工程工资款34594元。

二、被告叶彦伟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陆军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3元,由被告庞建林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芳军

审判员 :蔡全杰

审判员 : 和 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