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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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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运海与被告徐留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康运海,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留堂,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运海与被告徐留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康运海,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留堂,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运海与被告徐留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留堂所有的豫Q20566号轿车一辆(价值13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定如下:

查封被告徐留堂所有的豫Q20566号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