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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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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保安、徐秀粉、武华丹、晏某甲、晏某乙诉陈昌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原告的损失如下:1、尸检费、太平间费用:1560元+2250元=3810元;2、死亡赔偿金:晏某事故发生前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2439

原告的损失如下:1、尸检费、太平间费用:1560元+2250元=3810元;2、死亡赔偿金:晏某事故发生前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24391.45元/年×20年=48782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晏某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26.1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在原告晏某甲、晏某乙十八周岁前每年的赔偿总额按该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15726.12元/年×17.62年÷2×2+6438.12元/年×(20-17.62)年÷3×2=287309.38元,此小项合计775138.38元;3、丧葬费:2014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38804元/年÷12月×6月=19402元。以上各项共计798350.38元,被告陈昌州赔偿30%即239505.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昌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晏保安、徐秀粉、武华丹、晏某甲、晏某乙各项损失共计239505.11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陈昌州负担4900元,五原告负担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