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祁群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军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星,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群要,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军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星,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群要,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宋景涛,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昌市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祁群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许昌市魏都区,本案应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祁群要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民诉法最新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临颍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请求的是上诉人承建临颍县“颍水华庭"小区时向其购买的水电材料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在临颍县,临颍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临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跃民

审判员  刘俊杰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